离婚协议中的“赠与”条约能否撤销
离婚协议中的“赠与”条约一般不能撤销。
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建议,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地产赠与子女的条约,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,因此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状况下,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约的,人民法院经审察没欺诈、胁迫的情形,应当判决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。
除此之外,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普通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,后者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而前者则不可以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。
法律依据方面,《中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这主要适用于普通的赠与合同,而非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约。
因此,即便存在《民法典》第658条的规定,也不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约,由于这类条约是为知道除婚姻关系而设定的条件之一。
综上所述,离婚协议中的“赠与”条约一般不可以被任意撤销,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,如受赠人紧急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。
在实质操作中,假如一方试图撤销已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约,需要通过法律程序,并且需要证明存在合法的撤销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