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0)沧刑初字第48号。
刑法第二十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,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由此可知,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防卫意识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条件。只有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,且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为的反击,才大概构成正当防卫。而所谓相互斗殴,是指双方以侵害他们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。此时斗殴的双方均具备积极地不法侵害别人的意图,在主观上并没防卫的意识,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。因此,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,即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备防卫反击的性质,该当事人也不可以倡导正当防卫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修正案(十)